
1. 太 古 地 产 有 限 公 司(简 称 「 太 古 地 产 」) 对 每 一 位 顾 客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均 十 分 重 视 , 而 这 份 声 明 详 述 太 古 地 产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及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
2. 条 例 对 蒐 集 、 储 存 、 处 理 及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的 方 式 有 所 限 制 , 以 保 障 有 关 人 士 之 私 隐 。 任 何 由 太 古 地 产 蒐 集 及 记 录 ,可 用 以 识 别 客 人 身 份 之 个 人 资 料 , 将 受 到 条 例 所 监 管 。
3. 客 户 就 租 约 签 署 及 续 约 、 项 目 发 展 、 买 卖 、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关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 服 务 」 )等 事 宜 , 需 不 时 向 太 古 地 产 提 供 个 人 资 料 。
4. 如 未 能 向 太 古 地 产 提 供 所 需 之 个 人 资 料 , 将 有 可 能 令 太 古 地 产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有 所 延 误 , 甚 至 无 法 提 供 服 务 。
5. 太 古 地 产 将 会 就 下 列 各 项 情 况 ,於 提 供 或 停 止 服 务 时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
a) 服 务 之 日 常 运 作 及 提 供 ;
b) 作 出 信 贷 分 析 决 定 ;
c) 对 客 户 之 信 贷 值 进 行 信 贷 评 核 ;
d) 追 讨 客 户 就 服 务 而 欠 下 的 任 何 款 项 或 须 承 担 的 任 何 债 务 ;
e) 追 寻 债 务 人 ;
f) 对 资 料 之 核 对 或 交 换 ;
g) 将 太 古 地 产 持 有 有 关 客 户 之 个 人 资 料 与 该 客 户 之 其 他 个 人 资 料 就 任 何 目 的 ( 无 论 是 否 有 意 向 该 客 户 采 取 任 何 不 利 行 动 ) 进 行 核 对 ;
h) 有 关 任 何 电 子 付 款 系 统 或 设 施 或 透 过 太 古 地 产 参 与 之 讯 息 传 送 媒 介 作 出 付 款 之 系 统 或 设 施 ;
i) 有 关 太 古 地 产 向 整 体 客 户 宣 传 、 改 善 或 跟 进 所 提 供 之 服 务 ;
j) 有 关 就 产 品 及 服 务 向 客 户 进 行 市 场 推 广 或 宣 传 , 及 / 或 为 慈 善 或 其 他 目 的 募 集 捐 款 或 捐 献 ;
k) 有 关 就 服 务 而 须 遵 守 的 任 何 法 律 或 条 例 , 或 与 遵 守 任 何 法 律 或 条 例 有 关 之 查 核 ;
l) 任 何 有 关 上 文 之 附 带 目 的 或 有 关 连 之 目 的 , 或 得 到 客 户 不 时 之 同 意 之 其 他 任 何 目 的 ; 及 / 或
m) 数 据 研 究 , 统 计 及 分 析 。
6. 太 古 地 产 可 在 其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对 客 户 之 个 人 资 料 之 准 确 性 进 行 任 何 查 核 , 而 太 古 地 产 亦 可 在 其 认 为 有 需 要 时 转 移 及 / 或 公 开 ( 不 论 是 香 港 以 内 或 以 外 ) 客 户 之 个 人 资 料 , 及 / 或 与 该 等 人 士 交 换 客 户 之 个 人 资 料 , 该 等 人 士 包 括 :
a) 任 何 太 古 地 产 之 附 属 公 司 、 联 营 公 司 或 商 业 伙 伴 ;
b) 太 古 地 产 之 任 何 分 行 或 办 事 处 ;
c) 太 古 地 产 与 任 何 客 户 有 关 之 权 益 之 任 何 实 在 或 建 议 之 承 让 人 、 参 与 者 或 受 让 人 ;
d) 任 何 太 古 地 产 委 派 或 雇 用 之 代 理 人 、 交 易 商 、 承 办 商 、 分 判 承 办 商 或 服 务 提 供 第 三 者 ;
e) 任 何 银 行 或 财 务 机 构 ;
f) 任 何 专 业 团 体 ;
g) 任 何 信 用 卡 公 司 ;
h) 任 何 提 供 信 贷 证 明 之 机 关 、 公 司 或 其 他 资 讯 交 换 系 统 ;
i) 任 何 执 法 机 构 或 有 关 人 士 ;
j) 任 何 收 数 公 司 或 有 关 人 士 ;
k) 任 何 直 销 公 司 或 有 关 人 士 ; 及 / 或
l) 任 何 慈 善 机 构 。
7. 任 何 上 列 人 士 在 进 行 任 何 商 业 活 动 或 履 行 任 何 义 务 或 运 作 业 务 时 均 可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
8. 客 户 有 权 要 求 太 古 地 产 停 止 使 用 其 个 人 资 料 作 上 文 5(j) 之 用 途 , 在 接 获 此 等 要 求 後 , 太 古 地 产 将 停 止 使 用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作 该 等 用 途 。
9. 根 据 条 例 之 条 文 及 条 例 指 定 之 豁 免 , 任 何 客 户 :
a) 有 权 查 询 太 古 地 产 是 否 拥 有 其 个 人 资 料 , 并 有 权 取 阅 有 关 资 料 之 副 本 ;
b) 有 权 要 求 太 古 地 产 更 正 其 任 何 不 正 确 之 个 人 资 料 ; 及
c) 有 权 查 明 太 古 地 产 有 关 个 人 资 料 之 政 策 及 措 施 , 并 且 有 权 得 到 太 古 地 产 知 会 , 就 太 古 地 产 所 拥 有 其 个 人 资 料 之 种 类 。
10. 根 据 条 例 之 条 文 , 太 古 地 产 有 权 对 处 理 资 料 查 询 收 取 合 理 的 费 用 。
11. 凡 要 求 查 询 或 更 正 个 人 资 料 , 应 以 书 面 致 函 至 :
太 古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金 钟 道 88 号 太 古 广 场 一 座 33 楼
资 料 私 隐 主 任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