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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城仲裁

2004年3月29日

太古城仲裁

香港特區政府地政總署就太古城中心四座、三座及一座辦公大樓及太古城海天花園住宅計劃要求補付地價及利息,有關此申索的仲裁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宣佈判決,政府於是次仲裁得直。終審法院於二零零三年七月拒絕准許太古地產對該仲裁判決中的一項元素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按照協定的仲裁後程序,另一次仲裁聆訊已於二零零四年二月進行,以裁定估值日期用以確定辦公大樓的補地價數額及計算利息的方法。

仲裁人裁定,計算補地價的估值日期應為每幢辦公大樓獲發入伙紙之日,並裁定應由估值日期起按香港銀行同業拆入息率的三分之二計算利息。根據協定的程序,太古地產及地政總署現有三個月時間以協議形式決定太古城中心辦公大樓於各有關估值日期的補地價數額。如雙方未能對此達成協議,補地價的款額將由一專家小組決定。

太古公司集團已將港幣四十五億元的款額計入該公司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的賬目,其中港幣二億五千萬元與海天花園住宅計劃有關,而港幣四十二億五千萬元則與太古城中心辦公大樓有關。

有關海天花園的未決事項現已獲圓滿解決,而之前已就此住宅發展項目作足夠的撥備。

至於太古城中心三幢辦公大樓,雖然現已確定估值日期、息率及補地價利息的計算期,但政府對補地價的申索數額,則仍未確定。然而,之前計入賬目的港幣四十二億五千萬元現被視為足夠抵銷太古公司的現金風險有餘。有關最終的現金付款在重估儲備、保留盈利及本年度損益賬三者之間的分配,須待確定補地價數額後始能確定。

有關三幢辦公大樓的資料:

辦公大樓

入伙紙日期

額外樓面面積(平方呎)

太古城中心四座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532,939

太古城中心三座

一九九二年三月

447,709

太古城中心一座

一九九七年八月

6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