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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假政策及指引

背景

我們希望為員工在組織家庭或增添家庭成員時給予支持,對所有不同類型的家庭單位予以肯定,並消除工作間存在的偏見。我們認為照顧孩子的責任不應只落在女性身上。

本政策適用於太古地產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即本政策生效日)或之後分娩(或成為父母)的全職員工,並將取代現行的分娩假期及侍產假期政策。

 

目的

我們希望員工努力追求事業成就,而同時能照顧孩子。為員工提供適當的親職假,對達成這個目標非常重要。我們承認下述各類父母﹕(i)不論其性別或性取向如何;(ii)不論其為透過自然分娩、代孕或收養等任何方式成為父母,及(iii)不論家庭單位是否存在或其性質如何。我們只劃分主要及次要照顧者,除非法例對有關選擇有強制規定,否則父母可選擇由任何一方擔任主要或次要照顧者。我們須遵守員工被派駐的地方對親職假的法例規定。

 

主要及次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承擔照顧孩子的主要責任,次要照顧者為另一位父母。在香港,懷孕生產的母親必定是主要照顧者。在其他情況下(如領養),父母必須在成為父母前決定由其中哪一位作為主要照顧者,決定後不得更改。

 

適用範圍及資格

下述全職員工均可享有親職假:

  • 親生父母;
  • 在懷孕第二十四周或之後不幸流產或胎死腹中的主要照顧者;
  • 根據《領養條例》(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子女的父母,但子女在領養時如 (i) 已經與員工或其家人同住或 (ii) 為員工伴侶的親生子女或 (iii) 領養十一歲以上兒童的員工,則屬例外;
  • 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561章)發出的命令獲判定為有關兒童的父母。

 

合資格員工可享有的親職假詳情

父母之間屬何種性質的關係,並不影響作為父母的資格。父母可以是已婚或未婚、異性或同性,單親父母也合資格。

主要照顧者享有的十四周親職假必須根據法定要求一次過放取。超過法定要求的親職假,將視作年假計算。

次要照顧者享有四周親職假,除法定要求的親職假外,其餘親職假必須以最少連續七天(包括非工作日)放取及不可以半天為放假單位。

員工必須放取法例規定的親職假,並須依照法例規定的時間開始放假。親職假並非法定親職假以外的額外假期,員工須於成為父母後五十二星期內放取。公眾假期及休息日均計入親職假,因此不可在親職假以外額外放取。

本政策(及指引)與適用法定要求如有不符,以適用法規為準。

 

通知及時限

員工一旦確定懷孕,應儘早通知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及直屬上司,並於預產期最少十二星期前向人力資源及行政部提供由註冊醫生發出的證明副本一份。內容必須明確列出預產期及分娩假期之開始日期。

員工領養兒童應提供配對證明,有關員工可出席最多五次領養預約會面,但應事先通知其直屬上司,並盡量避免影響工作,例如將會面時間安排於主要工作時間以外、上班前或下班後。

員工應在開始放親職假至少四星期前確定將要放假的日期,並提交相關假期申請及有效証明文件。在取得部門主管批准後,員工可在預期前二至四星期間開始放假。員工如欲更改親職假的開始日期,應盡早給予通知,通知期應不少於一個月。

 

復工

員工應在擬復工日期至少四星期前(或跟上司提前議定之日期),與上司商量復工時間。員工若有任何困難或憂慮,應與直屬上司及/或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討論。員工亦可致電員工支援熱線求助,談話內容將會保密。公司會提供適切的支援。公司鼓勵員工在臨近復工日前開始跟團隊了解工作進度,以確保順利適應工作。

 

檢討

我們將按現況不時檢討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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